|
團體視聽室管理規則
國立宜蘭大學圖書資訊館多媒體中心團體視聽室管理規則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館務會議通過 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宗旨 國立宜蘭大學圖書資訊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便利本校教師及各單位利用館藏視聽資料進行教學或社團活動,特設立團體視聽室,配置相關視聽設備,並訂定「國立宜蘭大學圖書資訊館多媒體中心團體視聽室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申請資格 本校教師因教學需要,或經本館核可之校內社團活動,若使用人數在十五人(含)以上時,皆得依本規則向本館提出申請借用。 三、開放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 12:00至21:30 (二)週六、日 9:30至16:30。 (三)寒暑假依學校上班時間,另行公告。 (四)國定、校定假日不開放。 (五)每月最後一個週日訂為清潔日,不開放。 四、使用方式 (一) 借用團體視聽室,請事先填妥申請單,向本館流通櫃檯提出申請。申請人若為學生,則另須指導教授簽章。本館以申請時間先後順序分配。 (二) 團體視聽室之借用採預約登記制,借用人可預約二週內之使用時段,每次使用時間以二小時為限,每人每週以二次為原則,可憑證向流通櫃檯辦理或以電話預約,最遲應於使用前一天完成預約登記。 (三) 借用人需於借用時間十五分鐘內憑證到流通櫃檯報到,並由櫃檯人員代為開啟視聽室後入內使用。超過時間未知會者,若有他人借用不得異議。 (四) 借用人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時,應於二天前事先通知取消預約。 (五) 如同一時段有不同申請者借用時,以教師教學及本館活動優先,其餘依登記先後順序排定。 五、其他相關規定 (一) 為顧及全校師生之權益,團體視聽室不得長期借用。 (二) 團體視聽室以觀賞本館館藏之多媒體視聽資料為原則,借用人如需公開播放自行準備之多媒體視聽資料,應事先告知流通櫃檯,並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如違反規定,由借用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三) 使用團體視聽室請務必保持室內之整潔,且不得破壞室內之任何設施與相關設備,倘因使用不當致使器材或設備受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相關賠償規定悉依「國立宜蘭大學圖書資訊館多媒體中心使用暨借閱細則」辦理之。 (四) 借用人應確實遵守本規則及本館各項規定,違者本館得隨時中止其借用權最長三個月。 六、本規則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
申請表下載
![]() ![]() 臨時閱覽證申請
![]() ![]() |